沅政函〔2016〕89号
YLDR─2016─0000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23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沅陵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负责沅陵县范围内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其所属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承担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由沅陵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地役权;
(七)抵押权;
(八)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启用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即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全县范围内暂停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不动产系统对接调试、登记流程测试、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及处理未完结业务。
五、2016年9月23日启用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沅陵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两枚印章,统一颁发新的不动产证书。原办理土地、房产、林业产权登记的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六、沅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在县政务中心大楼(地址:沅陵镇辰州路武陵大楼,联系电话:0745—4231498)。
特此通告。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