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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沅陵万居房产网

   日期:2016-11-17     评论:0    

为有效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和综合收益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日前,县政府出台《沅陵县土地管理“五统一”规定》沅政发(9)号,对全县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供地、统一管理(简称“五统一”管理)。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强调,对全县建设用地实行“五统一”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强化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是加快城市改造、推动集约节约用地、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新沅陵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重要性,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规定》指出,一是统一规划。加快规划编制,尽快建立完善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为主的多层次、全覆盖的规划体系,为县城建设管理提供依据。实行土地储备计划管理制度,对纳入储备计划的地块,国土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城管执法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规划部门要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部门要从严查处违反规划、乱搭乱建的行为,切实加大规划实施力度,维护规划权威性。二是统一征收。本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沅陵县土地报批及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征收,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从其规定。三是统一开发。本县土地开发应坚持“先规划后开发,综合配套,合理利用”的原则,做到规划一片、开发一片、配套一片、收效一片。四是统一供地。除党政群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由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住建、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县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划拨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由沅陵县国有建设用地底价会审领导小组确定。其出让的最高年限为:住宅用地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工业、综合及其他用地50年。每宗土地的实际出让年限,由县国土资源局在上述出让最高年限内与受让人商定,并在出让合同中约定。五是统一管理。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持有关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搭建或通过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土地。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权属申报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或改变土地用途及他项权利发生变更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规定》还强调,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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