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发改委获悉,12月7日起,湖南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更名为房屋转让手续费,并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具体为:
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其中:首次交易的房改房每平方米1元。新建商品住宅的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交易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此前,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的房屋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计税价格的一定比例计收。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房为0.5%,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为1%,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交易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宗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下列4种情况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分别为:经济适用住房(控制面积以内)、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房屋转让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凡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产权转移,且属于税务部门契税免征范围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与此同时,取消住房、非住房的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不含他项权利登记费)及房屋租赁手续费。